后勤管理處及各科室的印章,是代表后勤管理處具體形象和職能的標志,是具有法律責任的證明,為了加強對印章的管理,提高管理水平,杜絕不必要的失誤,特制定本制度: 一、后勤管理處印章由綜合管理科保管。 二、凡以后勤管理處名義簽發(fā)的各種文件、報表、協(xié)議等,需使用印章時,應由處長或分管副處長同意,方可使用。 三、后勤管理處下屬各科室的印章由該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,凡使用印章時,必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方可使用。 四、如因管理使用不當,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或損失,其責任應由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承擔。 五、印章一律不得借出。 |